住建部:三方面落实棚户区改造税费减免政策

2013年07月12日12:14  中国新闻网

  中新网7月12日电 住建部今日对《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》进行解读时表示,要落实税费减免政策,扩大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。

  《意见》明确:“落实税费减免政策。对棚户区改造项目,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。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,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、垦区棚户区。电力、通讯、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,适当减免入网、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”。

  住建部表示,按照现行政策并结合《意见》的规定,各类棚户区改造可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包括以下三方面:

  一是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。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;免征涉及的印花税、土地增值税;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、个人所得税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,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。电力、通讯、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,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供热、排水、通讯、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,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,并适当减免入网、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。

  二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。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、白蚁防治费等项目;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、城市教育附加费、地方教育附加、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。

  三是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(含中央下放煤矿)棚户区改造、林区棚户区改造、垦区危房改造的,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,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。现行政策规定国有工矿企业、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,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。这一规定调动了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,起到了良好效果。为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,新的政策中,将允许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范围,取消了仅可为国有企业的限制。

  (原标题:住建部:三方面落实棚户区改造税费减免政策)

分享到:
保存  |  打印  |  关闭
猜你喜欢

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

  • 新闻习近平:毛泽东“两个务必”意义深远
  • 体育卡马乔就解约金问题正式将足协告上FIFA
  • 娱乐李天一新律师事务所网站疑遭攻击
  • 财经发改委证实再造10个区域性城市群
  • 科技诺基亚发布4100万像素摄像头手机
  • 博客李承鹏:中国官场史是部循环播放的滥剧
  • 读书张玉凤究竟守住了毛泽东晚年多少秘密
  • 教育海归硕士应聘小学教师 因学历不符被拒
  • 育儿姐弟疑捉迷藏躲进木箱窒息身亡(图)